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