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干扰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下列行为:

(一)制造高噪声、高频振动、闪烁射灯;

(二)破坏陆生野生动物巢、穴、洞;

(三)驱赶、追逐、挑逗、随意投喂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野外观察、拍摄、低空飞行等活动应当避免惊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