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设施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设施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国家规定在电信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二)开展保护宣传,加强巡回检查、检修和设施维护,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三)建立健全电信设施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四)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保障应急设备、物资的储备,组织通信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