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并将平安建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平安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