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平安建设工作组织协调部门负责统筹谋划、协调推动平安建设工作,对平安建设工作进行督办落实。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平安建设工作责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