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并将平安建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平安建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