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房屋出租信息,保障出租房屋设施安全,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