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用工行为,依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