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消防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以及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体位置和使用方法等内容,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