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第五章 公共安全保障第四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当依法惩处涉枪涉爆、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未成年人、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影响公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