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打防结合、整体防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构建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形成城乡统筹、网上网下融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一体的工作格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