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做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