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健全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公共安全效能,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安业、安居、安康、安心的良好环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