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社会风险防范第四十二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强化社会心理服务和危机干预,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指导、咨询服务,完善社会心理服务网络,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和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等,防范化解因心理问题引发的个人极端行为风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