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的作用,开展法律援助、矛盾纠纷化解、法律咨询、法治宣传教育等法律服务,提高群众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的便利性。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