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社会风险防范第四十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稳妥处置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组织相关业务活动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处置风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