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社会风险防范第三十二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