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市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作用,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拓宽多元化解渠道,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综合发挥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的作用,对各类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介入、早解决,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