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社会风险防范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风险隐患治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稳定、管业务必须管矛盾风险的要求,依法严格落实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社会风险引发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