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市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建设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群众依法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