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平安建设合作与交流,在信息共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矛盾风险防范与化解等方面加强协作,促进京津冀平安建设协同发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