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协同监督管理第十条尚未生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绥化市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下列信息共享:(一)流域国控、省控断面水环境质量信息;(二)流域重点水污染源排污许可等信息;(三)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四)畜禽养殖相关信息;(五)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信息;(六)流域泄洪信息;(七)流域清淤疏浚信息;(八)对污染损害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九)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