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尚未生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绥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平台,实现监测数据共享。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肇新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管理,保证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正常运行,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对相关控制断面进行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建设、运行提供保障,并采取措施加强对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保护。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