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安肇新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协同监督管理第九条尚未生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涉及安肇新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规划、标准,应当书面征求绥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涉及安肇新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等规划、标准,根据需要征求绥化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