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免收残疾人相关费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