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持有残疾人驾驶证的残疾人驾驶车辆,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三小时以内的,免收停车服务费。鼓励其他经营性停车场减免残疾人停车服务费。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