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残疾人社会保障条例/第四章 社会福利第二十条有效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的非商业性文化、艺术、体育、技能竞赛等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在参加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残疾人为学生的,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活动组织者应当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