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残疾人社会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救助第十六条有效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给予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三)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人;(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五)其他符合医疗救助身份的残疾人。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