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残疾人给予救助和补贴: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

(二)对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

(三)对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给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四)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

(五)其他应当给予救助或者补贴的情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残疾人救助和补贴覆盖面,适时提高救助和补贴标准。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