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因残疾人就业、创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渐退期间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原金额发放。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