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残疾人社会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救助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照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金加发的照顾。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加发比例。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确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