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

持有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和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人,经评定符合残疾标准的,初次在指定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所产生的检查、评定费用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鼓励医疗评定机构对相关费用予以减免。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