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线索,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