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开发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