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开发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