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企业物料生产、堆放、场内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