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