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设立保护基金或者通过捐赠、资助、奖励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