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给公共文化机构收藏,或者委托公共文化机构保管、展出。接受捐赠的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