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