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戏曲、民歌、鼓乐、皮影戏、剪纸、面食、酿造、社火、中药炮制等体现三晋文化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