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类保护,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及时记录,收集有关实物等资料,制定保护方案,并成立专家组指导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