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估机制,对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各级名录进行动态调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