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申请成为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