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条件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