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文化广电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车站、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倡导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小区业主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