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城市照明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对于损坏的设施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更换,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城市照明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确保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对于损坏的设施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更换,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