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严格控制新设架空管线。现有架空管线应当结合城市更新逐步改造入地。暂不能入地敷设的,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不得凌乱悬挂,并逐步入地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对正在使用的杆、管、箱、井、线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巡查维护,发现残缺、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时更换、修复或者消除安全隐患。已废弃的杆、管、箱、井、线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除;不及时清除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清除,费用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检查井盖、沟盖板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现破损、移位、响动、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及时修复。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