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城市容规划,编制县城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县城停车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和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建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等特定时间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