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城市容规划,编制县城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县城停车设施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和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建停车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停车泊位。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在夜间、休息日、节假日等特定时间向社会开放。
Local Regulations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