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大米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和推广,鼓励桓仁大米生产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建立健全质量分级体系,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